第113章 建章立制
“余谨遵圣人之教!”
顾缨找不出杨行秋的结论里的破绽,举起右手表示赞成。
陆梨、朱拯、张靳三人也跟着举手赞成。
五比一。
剩下一人,同不同意不是那么重要了。
曹硕也缓缓举起自己的右手。
成大事者,不吝小失。
这样想着,又看向杨行秋。
他还要说些什么呢?
全票通过。
股份制是把分散的,属于不同人所有的生产要素集中起来,统一使用,合理经营,自负盈亏,按股分红的一种经济组织形式。
合作制是劳动者联合,按互利原则组织生产、流通和消费的经济组织形式。
将两种不同的经济组织形式组合在一起,形成了全新的经济组织形式。
对于顾缨、陆梨、朱拯、张靳来说,通过民主表决的方式,他们有了更多的话语权和决策权,变被动为主动。
对于曹硕来说,全新的产业建设,增加了他的收入和地位。
对于工匠们来说,劳动者联合的模式,提升了生产效率,改善了他们的收入水平。
杨行秋借此解决了三个难题。
跟自己料想的一样,在利益的驱动下,所有的势力又完成了一次平衡。
推动社会进步,确实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啊!
就差牛钧负责工程了,什么时候能完工呢?
“王贤,去炼铁坊问问,进展如何?”
“弟子领命!”
王贤匆匆离去,杨行秋接着跟他们说起章程的草案。
第一章总则
第一条为促进各生产要素集中使用,增加成员财产性收入,特制定本章程。
第二条本社由曹硕、杨旭、顾缨、陆梨、朱拯、张靳、各坊工匠等成员发起组建,名为牛家庄股份制合作社(以下简称本社)。
第三条本社为多方出资组建的经济合作组织,以增加成员财产性收入,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。实行独立核算,民主管理,自主经营,自负盈亏,成员入社自愿,退社自由,风险共担,利益共享。
第四条本社对由成员出资以及取得的其他生产资料所形成的财产,享有占有、使用、收益的权利,除土地、房屋、林木、矿产以外的财产享有处分的权利,并以可处分的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。
本社成员以其个人出资的除上述财产以外的出资额为限,对本社承担责任。
第五条本社财产进行独立核算,自负盈亏。盈余按照成员出资比例进行分配。
第六条本社及全体成员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,依法开展以下生产经营活动:
1、采购、供应成员所需的生产资料;
2、收购、加工、销售成员所生产的产品;
3、开展成员所需的运输、贮藏、加工、包装等服务;
4、引进新技术、新品种,开展技术培训、技术交流和咨询服务等。
本社可根据实际情况,可调整经营范围,但须经股东大会、董事会核准登记。
第二章成员出资
第七条本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,也可以用土地、房屋、林木、矿产、生产经营设备、在土作物、专有技术、或者其他能够估价的财产出资。
第八条本社成员的出资额,由全体股东共同评估作价,存入本社。
第九条成员出资构成。
成员名称曹硕杨旭顾缨陆梨朱拯张靳各坊工匠
出资内容矿物技术制浆池纸原料草木灰人工劳动
出资比例两成一成两成一成一成两成一成
第十条本社成员认缴的出资额,颁发成员股权证明,并记录于账簿。
第十一条本社可以增加或减少成员出资,须经股东大会讨论通过。
第十二条经董事会审核,股东大会讨论通过,成员出资可以依法转让。
第三章成员管理
第十三条从事本社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或团体,承认并遵守本章程,可以申请加入本社。
第十四条成员加入本社,应向本社董事会提交书面申请,经董事会审核通过,即为本社成员。
第十五条成员的权利:
(一)参加股东大会,并享有表决权、选举权和被选举权;
(二)优先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优先利用本社的生产经营设备;
(三)按照本章程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分享本社盈余;
(四)查阅本社章程、成员名册、股东大会记录、董事会会议决议、财务报告和账簿;
(五)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、批评和建议;
(六)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;
(七)自由提出退社声明,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社;
(八)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。
第十六条成员的义务:
(一)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,执行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决议:
(二)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;
(三)积极参加本社各项业务活动,接受本社提供的技术指导,按照本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生产,发扬互助协作精神,谋求共同发展;
(四)维护本社利益,爱护生产经营设施,保护本社成员共有财产;
(五)不从事损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;
(六)不得以债权抵销成员的出资额;不得以已缴纳的出资额,抵销有关债务;
(七)承担本社的亏损;
(八)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。
第十七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终止其成员资格:
(一)成员要求退社,经董事会批准的:
(二)丧失行为能力的;
(三)死亡的;
(四)团体解散的;
(五)被本社除名的。
第十八条成员要求退社,须在年度终了前三个月,向董事会提出申请,经董事会批准,方可办理退社手续;团体成员退社,须在年度终了前六个月提出。
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于该年度结束时终止。在该年度核算后三个月内,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。如本社经营盈余,按照本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;如经营亏损,扣除其应分摊的亏损金额。
第十九条成员死亡的,其继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规定的条件的,在三个月内提出入社申请,经董事会审核后办理入社手续,并承继与本社的债权债务。
第二十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经股东大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:
(一)不履行成员义务,经教育无效的;
(二)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;
(三)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。
本社对被除名成员,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,结清其应承担的债务,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。给本社名誉或利益带来损害的,须对本社作出相应赔偿。
第四章财务管理
杨行秋想了想,没有继续说下去。
曹硕他们听得正认真,杨行秋突然停下来,让他们有些不知所措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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